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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书公告﹝2023﹞0002号

日期:2023-02-20 17:18 来源:龙泉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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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

限期拆除决定书公告

京门龙泉镇限拆公告字﹝20230002

当事人1:常志录

当事人2:朱玉林

   由:违法建设

2023年1月13日,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们有违法建设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水闸北路34号院内搭建的建筑物,具体为:陆处房屋,面积合计为279.05平方米,其中贰处为砖混结构,彩钢屋顶;肆处为简易结构,石棉瓦屋顶,现用于对外出租,搭建时间为2007年7月。根据你们实施建设行为时有效的《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1992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4月28日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搭建上述建筑物均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3年1月18日,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门头沟分局发出协查通知(龙政函〔2023〕2号),协查结果表明常志录、朱玉林建设的上述房屋未取得规划部门审批手续,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你们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4月28日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4月28日施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镇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本行政机关2023年2月20日做出决定如下

限你们收到本决定7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4月28日施行)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二〇二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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