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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465号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公告(裁决书)

日期:2025-01-23 10:18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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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鑫艺园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潘辉与你公司保险福利等争议一案(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465号),本委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465-1号裁决书、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465-2号裁决书,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465-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北京鑫艺园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潘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万六千八百八十三元六角;二、北京鑫艺园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潘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万九千一百五十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万九千一百五十元;三、北京鑫艺园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潘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至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三万元;四、驳回潘辉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465-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北京鑫艺园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潘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至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期间伙食补助费四百五十元;二、北京鑫艺园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潘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二万元。本裁决对北京鑫艺园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北京鑫艺园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潘辉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南路3号院1号楼

联系电话:(010)69843716

特此公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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