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门人社综执罚字〔2024〕15号
当事人:北京京西优体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慧琳
证照类型:营业执照 证件号:91110105MA04H93T46
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村村民委员会南2000米官地
2024年10月1日,王钰龙反映北京京西优体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2024年10月11日,本行政机关对你单位下达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门人社综执询字〔2024〕3-93号),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4日携带相关劳动用工材料到本行政机关接受询问,你单位未按照要求向本行政机关报送相关书面材料,2024年10月29日,本行政机关向你单位下达了《北京市门头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门人社综执责字〔2024〕40号),责令你单位在收到上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行政机关报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职工名册原件与复印件、2023年6月至2024年7月期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2024年1月至2024年7月期间的职工工资单、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2024年1月至2024年7月期间的职工考勤记录复印件等书面材料,你单位未在责令期限内向本行政机关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照《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门人社综执询字〔2024〕3-93号)的要求向本行政机关报送书面材料,且拒不按本行政机关下达的《北京市门头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门人社综执责字〔2024〕40号)要求的期限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构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版)2“有下列情形之一:1.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处1.5万元以上至2万元罚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对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你单位在北京的开户银行缴纳;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你单位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于缴款期内向我局书面提出申请。
逾期不缴纳罚款且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联系人:高伯阳、常洪 联系方式:010-61898929
地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南路3号院1号楼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06室
特此公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 1 月 26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