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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门劳人仲字[2025]第12-14号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公告(裁决书)

日期:2025-02-08 11:30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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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芈匠美容有限公司:

秦林林、王梦菲、徐静与你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京门劳人仲字[2025]第12-14号裁决书。

京门劳人仲字[2025]第12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厦门市芈匠美容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秦林林二〇二四年七月工资五千四百元。本裁决对厦门市芈匠美容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厦门市芈匠美容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秦林林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京门劳人仲字[2025]第13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厦门市芈匠美容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梦菲二〇二四年七月工资八千四百元。本裁决对厦门市芈匠美容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厦门市芈匠美容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王梦菲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京门劳人仲字[2025]第14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厦门市芈匠美容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徐静二〇二四年七月工资二万九千二百五十元七角三分。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南路3号院1号楼

联系电话:(010)69843716

特此公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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