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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国宇(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投诉人诉求,本中心对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核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按时缴纳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本中心责令如下:
一、限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补缴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所欠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43297.22元;
二、因欠缴社会保险费产生的滞纳金。补缴的社会保险费涉及2011年7月之前的,以被保险人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涉及2011年7月(含)之后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不按本通知足额缴费的,我中心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通知,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门头沟区增产路46号行政复议大厅),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通知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李茂伟 陈一帆 联系电话:010-69821640
联系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南路3号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5年2月8日
主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技术支持:北京市门头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网站标识码:110109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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