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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门社保责偿字[2026]第01号责令偿还先行支付待遇公告

日期:2026-08-13 17:40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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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责令偿还先行支付待遇通知书

京门社保责偿字[2026]第01号

北京晖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晶鼎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未按规定为职工沙红春(身份证号码321083********1078)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沙红春发生受伤事故并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京门人社工伤认1090T0354129号),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玖级(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编号:北京市门头沟区(2018年)劳鉴第00413号)后未支付应由你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经工伤职工沙红春申请,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我中心已作出《北京市门头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要求你单位限期依法支付工伤待遇,由于你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我中心已先行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2021年3月15日,你单位与我中心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以分期形式并于五年内偿还我中心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共计125657.4元(大写壹拾贰万伍仟陆佰伍拾柒元肆角)。然,你单位限期仅履行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偿还义务。

现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我中心先行支付的沙红春工伤保险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工伤医疗费;4.工伤伙食补助费,四项共计122657.4元(大写壹拾贰万贰仟陆佰伍拾柒元肆角)偿还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门头沟区增产路46号行政复议大厅),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账户名称:北京市门头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银行账号:01091402100120111000190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门头沟支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谭灵灏     电话:010-69865215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16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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