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9-01 16:42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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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门市监龙泉撤决送告〔2026〕50号
北京铁柠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6年08月3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撤销原撤销登记决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原撤销登记决定书》(京门市监撤撤字〔2026〕第001号),内容是:
2026年01月,北京铁柠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局2023年05月22日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京门市监撤字〔2023〕第15号)提出异议。本局随即启动复查程序。
本局2023年05月22日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京门市监撤字〔2023〕第15号),针对北京铁柠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17年05月18日变更登记事项,原《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认定为:北京铁柠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18日在余彬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已丢失的身份证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并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董事及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当事人于2017年05月18日的变更登记。
经复核,上述决定存在以下问题:
原决定仅凭申请人余彬单方陈述认定其“不知情”,缺乏有效证据佐证;“身份证丢失”仅为居民身份证申领原因,就此认定为身份证已丢失,结论不够严谨;且未说明是否履行了法定45日公示程序。综上,原决定事实不清、决定错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转来的行政起诉状副本;
2.原《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京门市监撤字〔2023〕第15号);
3.本次复查形成的审查记录及相关说明。
本局通过邮寄和公告的方式向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原撤销登记决定听证告知书》(京门市监听告字〔2026〕第0601号),告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利害关系人余彬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与原撤销登记申请内容一致,未提出新证据,不予采纳。
鉴于本局2023年05月22日对北京铁柠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17年05月18日企业变更登记作出的撤销决定存在错误。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原登记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规定以及按照《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试行)》(京市监发〔2023〕54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撤销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原登记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一)作出撤销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错误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1.撤销原《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京门市监撤字〔2023〕第15号)。
2.恢复原变更登记前的登记状态。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撤销原撤销登记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彭得坤、刘骞 联系电话:010-69869752
联系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0号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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