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公共资源交易入场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各类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依据《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规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统一设施标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管理规范”的原则,在北京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基础上,整合门头沟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平台、门头沟区政府采购平台,建立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门头沟分平台(以下简称“门头沟区分平台”)。门头沟区分平台是门头沟行政区域内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由门头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运行和服务。
第二章 交易范围及部门职责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列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交易项目,应当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全面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
第六条 区住建、规划自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交通、水务、园林绿化、商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达本行业、本领域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系单,并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察。
第七条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交易,应当符合法定的交易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不得要求进场交易:
(一)依法应当审批、核准、评估而未审批、核准、评估的项目;
(二)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处置权限有争议的项目;
(三)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限制交易的项目;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交易的项目。
第三章 交易活动管理
第八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场地使用、交易工作联系单、监督渠道等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及交易场地等形式对外公布。
第九条 项目委托的中介机构持相关委托协议、交易文件等资料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办理进场登记。对符合进场交易条件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及时登记,实现统一赋码,完成项目交易登记。
第十条 项目交易登记完成后,项目单位和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交易信息,并保证提交的有关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根据项目提交申请,及时安排所需交易场所,承担交易现场组织、音视频实时电子监控、立卷归档等相关服务。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交易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保存年限至少为 5 年。
第十二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将场地预约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公告、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内容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的资格审批、入场审查、资质验证、交易许可、文件备案、前置条件、违法收费、收费分成等附加要求和方式,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未履行承诺等失信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通过驻场监管、在线监管、书面检查等方式,对项目登记、公告发布、开标、评标或评审、竞价、成交公示、交易结果确认、投诉举报、交易履约等交易全过程监管。有权查阅、复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交易主体、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协助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以及投诉、举报办理结果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他规定渠道公开。
第十七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信息档案和有关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协助有关部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建设。收集相关监管信息,及时在分平台上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门头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度规定,依照其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2年。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18号院住建委楼三层;电话:6982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