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农业农村局

索 引 号:11J003/ZK-2022-000030

公开责任部门:门头沟区农业农村局

信息名称:关于《门头沟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试行)》问答解读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2-04-15 11:23

发布日期:2022-04-15 11:23

内容概述:关于《门头沟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试行)》问答解读

关于《门头沟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试行)》问答解读

政策文件: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门政发【2021】9号)


一、近期国家、市、区新出台的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政策有哪些?

近期国家出台的政策主要有:《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本市出台的政策主要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京政农函〔2020〕59号。本区出台的政策:《门头沟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试行)》(门政发〔202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出台这些政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

二、本区《管理办法》政策制定依据是什么?

为加强门头沟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落实“户有所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京政农函〔2020〕5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三、本区《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是什么?

《门头沟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规范先行、稳慎推进”的工作原则,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坚持稳慎推进、坚持农民主体、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分类指导,并把村庄整体风貌管控贯穿到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中。

《管理办法》共有七章三十二条款,分别为:总则、规划引领管控、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建房审批、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以及附则。强调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开展管理工作,并结合我区特有的山区地形特点和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参照《门头沟区村庄民宅风貌设计导则》,制定了宅基地及建房的具体管控标准。重点明确了申请资格、不予批准情形、实现户有所居的五种途径以及“一事一议”的范围等四方面内容。明确村民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包括住房和附属用房)申报审批流程。并对具体审批程序的各个环节所需提供的材料、时限及标准进行了规定。重点强调了个人承诺、征询四邻意见、公开公示、风貌管控、民主程序、现场核实、现场钉桩放线、现场验收等重点环节的具体要求。

四、农村宅基地为什么要实行乡镇审批管理?主要的程序和要求

是什么?

依据《土地管理法》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依据《管理办法》规定,村民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包括住房和附属用房),按照“村民申请、村级审核、镇级审批”的申报审批流程办理宅基地建房审批手续。依据“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村民建房只能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一处住宅。



五、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

宅基地的功能是保障农村村民居住,国家明确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及地上房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再次提出“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为此,《指导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

六、农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能否继承?

    宅基地不能继承,宅基地上房屋可以依法继承。

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村民。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但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被继承人遗产可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在房屋存续期内可以依法继续使用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