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索 引 号:11J007/ZK-2024-000053

公开责任部门:北京市门头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信息名称:有限空间安全生产警示案例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4-09-30 10:34

发布日期:2024-09-30 10:34

内容概述:

有限空间安全生产警示案例

安全生产警示案例

2023年11月18日,准东安监局监管人员对新疆某碳素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业人员胡某进入焙烧车间西侧(登记编号:YJ-BS-038)的有限空间工艺水阀井作业,涉及有限空间,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落实作业过程中的各项措施。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方案;未进行有害因素监测;现场无专人监护。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同时该公司焙烧车间副工段长王某作为该有限空间维修作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业人员胡某本次有限空间作业的直接责任人履行职责不到位。

安全提示

在有限空间作业中,‌监护人的角色至关重要。‌他们需要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专门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监护人员的存在对于规范作业程序、‌有效预防事故,‌特别是防止伤亡扩大方面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此外,‌对于存在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企业要进行统一协调管理,‌防止“一包了之”。‌同时,‌明确企业要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以及实行目录管理,‌方便企业辨识管控这些风险高的有限空间,‌也让监管部门的检查更加重点突出。‌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也强调,‌在夏季高温时期,‌有限空间内有毒有害气体易挥发集聚,‌需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此外,‌还要求有限空间作业要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防发生人员中毒窒息事故。‌综上所述,‌有限空间作业中监护人的设置和职责是确保作业安全的关键措施,‌必须得到严格执行。

法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