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索 引 号:11J007/ZK-2026-000012

公开责任部门:北京市门头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信息名称:工贸行业涉爆粉尘企业事故警示及执法案例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6-10-12 15:21

发布日期:2026-10-12 15:21

内容概述:

工贸行业涉爆粉尘企业事故警示及执法案例


事故警示

 

江苏常州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1·20”较大铝粉尘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483万余元。

 

概况

 

该公司打磨除尘管道内发生“传播型刷形放电”,引燃积聚铝合金粉尘云,爆燃传播进入湿法除尘器引发初始爆炸,冲击波通过除尘支管传播至机械手打磨机、五轴打磨机,激起设备内积聚的大量铝合金粉尘形成粉尘云环境,引发设备及车间多点连续粉尘爆炸。

 

同时,该公司事故中还存在设施设备未正确使用和维护,作业现场未执行粉尘清扫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失,设施设备、车间违法出租,粉尘涉爆生产区域存在“三合一”等问题。

 

 

执法案例

 

2026年5月,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红木家具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区内第一栋楼的原烤蜡车间(目前暂停使用)及第二栋楼的木工车间共用一套除尘设备,且除尘系统管道互联互通,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1.4条规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38裁量阶次A的规定,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

 

(四)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