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文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

实施日期:2023-02-22

成文日期:2023-02-22

发文字号:门文旅发〔2023〕3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2023-02-22

文件有效性:有效

门文旅发〔2023〕3号 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帐篷露营地建设和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门头沟区帐篷露营地建设和管理指引(试行)》的问答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委办局、重点企业:

《门头沟区帐篷露营地建设和管理指引(试行)》经202321日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门头沟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3222


门头沟区帐篷露营地建设和管理指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践行“两山”理论,大力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落实“生态立区、文化兴区、科技强区”战略部署,规范有序推进我区帐篷露营高品质发展,高效推动生态产品价值转换,探索形成具有我区特色的户外营地发展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帐篷露营地,是指以帐篷为主要设施进行休闲生活,不适用于科学探险、高山攀登等特种活动使用的专业露营地。帐篷露营地分为景区帐篷露营地、非景区帐篷露营地。

本指引所称的景区,是指在门头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门头沟区文化和旅游局(简称:区文旅局)行业管理的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景区。景区实行目录制管理,由区文旅局动态更新。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北京市门头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达到《门头沟区帐篷露营地建设和服务规范》要求的帐篷露营地,以及新增加的帐篷露营地。

第二章建设要求

第四条开展实施露营项目,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实施景区帐篷露营项目和非景区帐篷露营项目,须全程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任何建设及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实施景区帐篷露营项目和非景区帐篷露营项目,须将保证露营者安全置于首要地位,杜绝任何危害露营者安全的潜在风险。

(三)实施景区帐篷露营项目和非景区帐篷露营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非经允许不得改变土地现状、功能和规划用途且在项目停止后须恢复土地原状。

第五条开展实施帐篷露营地项目建设应该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生态保护红线。规自、园林等部门要主动研究帐篷露营产业发展用地需要,指导解决相关问题,加强用地保障,支持合规的农村闲置房屋资产用于帐篷露营地项目。落实水生态空间管控要求,严守水生态红线并实施水生态空间分区分类用途管制,确保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不被占用,立足生态涵养,保障绿色发展。

第六条开展实施帐篷露营项目,政府须提供事前服务,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信息表开展部门联合研判,提出意见建议,提升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确保实施的帐篷露营项目符合生态保护、土地用途、安全防疫等要求,保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景区帐篷露营地,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1.以景区作为主体,向区文旅局提供门头沟区景区帐篷露营信息表,并提交实施方案等材料。

2.由区文旅局牵头提请联席会组织公安分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规自分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委、农业农村局、园林绿化局、水务局、体育局、城市管理委、消防、经管站等相关部门对项目提供事前服务,对项目实施方案等开展研判,并进行现场查验,各部门依据职责对景区帐篷露营项目出具意见。

3.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政府部门提出的研判意见调整完善实施方案,并根据完善后的实施方案实施。

(二)非景区帐篷露营地,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1.由帐篷露营地实施主体制定项目可行性方案,向属地镇(街)提供门头沟区非景区帐篷露营项目信息表。

2.由属地镇(街)牵头,汇总公安分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规自分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委、文旅局、农业农村局、园林绿化局、水务局、体育局、城市管理委、消防、经管站等相关部门联合提供事前服务,开展项目联合研判,并提出意见建议。

3.属地镇(街)根据政府部门提出的研判意见调整完善实施方案,完善后按实施方案推进项目建设。

第七条帐篷露营项目完工,正常营业前须办理相关证照,具体要求如下。

(一)帐篷露营地开业运营前,须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涉及住宿过夜的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办理入住登记系统。

(二)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可按照《门头沟区帐篷露营地建设和服务规范评分表》进行自评,满足基本要求的(即各分类指标中,不得有“一票否决项”,且各分类指标得分均为60分以上),提出申请纳入政府监管台账。

景区帐篷露营地项目纳入政府监管台账由区文旅局按照《门头沟区帐篷露营地建设和服务指南(试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现场联合查看,通过纳入政府监管台账。

非景区帐篷露营地项目纳入政府监管台账属地镇(街)按照《门头沟区帐篷露营地建设和服务指南(试行)》要求,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查看,通过纳入政府监管台账。

(三)正常营业1年及以上,在自主申报的基础上,由文旅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门头沟区帐篷露营地建设和服务规范评分表》进行考评打分,各分类指标得分均为90分以上的,授予“门头沟营地”精品露营牌子。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八条建立日常管理机制。建立由经营主体、职能部门、属地镇(街)构成的“三位一体”管理机制。其中,帐篷露营项目所在景区或者经营主体应落实主体责任,区文旅局等有关部门落实部门责任(区文旅局落实行业责任,其他职能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及分工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属地镇(街)落实属地责任。

第九条压实日常管理职责。景区帐篷露营地的管理,按照“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由景区承担日常监管主体责任。景区须制定承载量控制、游客预约、投诉处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各类管理制度,并对员工开展培训;要将各项制度、投诉电话、救助电话等进行公布。区文旅局、各职能部门、属地镇(街)根据自身职责,进行日常监管。

非景区帐篷露营地的日常监管,由所在镇(街)牵头负责,指导经营主体制定承载量控制、游客预约、投诉处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各类管理制度,并对员工开展培训。要将各项制度、投诉电话、救助电话等进行公布。区文旅局、各职能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进行监管。

第十条强化日常应急管理。帐篷露营地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疫情防控等事项进行演练;要与所在地应急管理、消防、卫生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鼓励帐篷露营地经营者依法购买有关责任保险,鼓励露营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帐篷露营地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各级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帐篷露营地的检查和监督;如遇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章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由区文旅部门和镇(街)牵头,相关部门联合审议及监管体系,全面实施“职能部门、属地镇()、经营主体”三级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成立门头沟区帐篷露营地管理工作联席会,由主管文旅的区领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文旅部门牵头负责,会同公安、应急、市场、规自、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水务、体育、城市管理、消防、经管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管。各部门应按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四条区文旅局负责做好景区帐篷露营地业态培育和发展工作,牵头会同各部门进行景区帐篷露营地项目联席会审议和日常监管。各镇(街)加强属地管理,负责做好非景区帐篷露营地业态培育和发展工作,负责向各部门办理备案有关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指引由门头沟区文旅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门头沟区帐篷露营地部门职责分工

2.门头沟区帐篷露营地建设和服务规范

3.门头沟区帐篷露营地建设和服务规范评分表

4.门头沟区帐篷露营文明公约

5.门头沟区景区帐篷露营信息表

6.门头沟区非景区帐篷露营信息表


附件1:门头沟区帐篷露营地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2:门头沟区帐篷露营地建设和服务规范

附件3:门头沟区帐篷露营地建设和服务规范评分表

附件4:门头沟区帐篷露营文明公约

附件5:门头沟区景区帐篷露营信息表

附件6:门头沟区非景区帐篷露营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