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索 引 号:11J018/ZK-2023-000116

公开责任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信息名称:关于对北京天峰中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3-06-29 14:23

发布日期:2023-06-29 14:23

内容概述:关于对北京天峰中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

关于对北京天峰中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天峰中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WBRJXX

法定代表人:牛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人社综执罚字〔2023〕8号

违法行为类型:该单位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违法事实:该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国家法定标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处罚类别:罚款、警告

处罚内容:该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国家法定标准,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警告并处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0.2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6月28日

处罚有效期:2099年12月31日

处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109696379986N

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109696379986N

备注: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