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现公开北京市门头沟区司法局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内容由工作概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收费以及免除费用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情况等构成,报告中所列统计数据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与门头沟区司法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增产路46号;邮编:102300;电话:010-69847148;传真:010-69847148;电子邮箱:sfbgs@bjmtg.gov.cn
一、概述
2016年,门头沟区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内容,按照《北京市门头沟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紧密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切实抓好责任落实,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主要情况有: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重点加强对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内容的公开,共梳理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六类82项行政权力,明确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内容,按照要求及时在我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二)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将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周子鹏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室设在局全程办事代理办公室,由法律援助指导科科长朱利平负责,明确69847148、69820148为受理政府信息查询及申请的专线电话。完善配套设施,接待室配备了计算机、复印机、文件柜、饮水机、桌椅等,专门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前来查询、申请信息。
(三)完善沟通协调机制
与信息报送部门建立双向及时沟通机制,及时督促上报信息材料的同时,作为主管部门主动搜集信息线索,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栏目能够实时更新。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对司法局机构设置、动态新闻、法治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律师公证、人民调解、理论研究、预算决算等政府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开,加大公开力度,扩大群众知悉面,及时准确公开。
(二)公开的主要形式
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我局结合实际,严格按照统一的要求,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通过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专栏等途径公开信息。
(三)公开情况
2016年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04条,其中机构职能类3条,占总数的2.88%,规划计划类5条,占总数的4.81%,业务动态类96条,占总数的92.31%。
2016年通过政府网站公开信息320条,其中主要是通过我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系统等途径公开信息。
2016年我局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重要信息进行了主动公开,主要涉及与我局业务职能相关的工作动态类信息,进一步提升了司法行政部门的认知度。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6年度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我局2016年未收到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五、收支情况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情况
无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减免收费情况
无
五、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不足
一是主动公开的力度不够。局属各部门对信息报送及公开工作还不够重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有待提高。
二是主动公开的内容单一。信息更新内容主要集中在业务动态类,计划规划类内容更新较少,且机构职能类信息更新不够及时。
(二)改进措施
一是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针对司法行政工作点多面广的特点,积极整合和优化司法行政信息资源,共同推进机制建设,强化协调发展,更加全面的公开政府信息内容。
二是不断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紧紧抓住信息化建设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局外网、门头沟区普法网以及普法杂志、广播、电视等传播政府信息的作用,及时向社会发布公众关注度高、涉及面广的重要信息。
三是着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立足于服务群众,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不断增强信息公开意识,把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加强司法行政工作和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确保依法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做到准确、全面、及时、有效的公开,充分保障社会公众便利获取政府信息。
六、说明与附表
(一)说明
包括对统计指标的说明,以及其他一些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如统计期限,统计范围等。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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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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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门头沟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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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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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04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1 |
(二)重点领域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5 |
其中: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数 |
条 |
5 |
主动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批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示、集体土地征收结案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市人民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数 |
条 |
0 |
(三)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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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320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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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0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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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0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0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0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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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0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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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2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1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30 |
单位负责人:吕玉宝 审核人:周子鹏 填报人:杜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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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69847148 填报日期:2017.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