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字﹝2024﹞5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北京洋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5日14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洋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的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付家台村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因施工造成管道堵塞,以漫流的方式排放污水。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北京洋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2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门环境告字〔2024〕53号)、《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门环境责字〔2024〕53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如下: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京政发〔2022〕19号)的规定,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