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11J027/ZK-2024-000084

公开责任部门: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信息名称: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字〔2024〕54号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4-07-17 15:02

发布日期:2024-07-17 15:02

内容概述: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字〔2024〕54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字〔2024〕54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字202454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北京大地信诚建筑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的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集体租赁房二期工地的施工机械进行了检查,发现施工现场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中,一台旋挖钻机(型号:XR220D、产品识别代码:XUG0220RHDHJ00197、环保登记号码:2-10005714)的净烟设备与发动机的连接管未连接,属于不正常使用尾气污染控制装置。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北京大地信诚建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门环境告字202454号)《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门环境责字202454)和《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部分违反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十六)违反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使用规定。我局决定如下:处八千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你单位的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京政发202219号)的规定,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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