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字〔2024〕38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北京市门头沟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妇幼保健院)
2024年4月18日,我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门头沟区妇幼食堂存在环境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9日对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北路10号北京市门头沟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妇幼保健院)员工食堂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食堂在烹调餐食过程中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判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北京市门头沟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妇幼保健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你单位在用排气罩总投影面积为:2.05m*1.6m=3.28㎡,折算基准灶头数为2.98个,属于小型餐饮规模。该案件来源属于信访举报,不符合《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处罚情形。我局于2024年6月19日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门环境告字﹝2024﹞38号)、《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门环境责字﹝2024﹞38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和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部分违反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十)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油烟净化设施使用规定。我局决定如下:处一万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