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字〔2024〕40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北京路盛顺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的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国道109新线工程临时搅拌站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的临时搅拌站涉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我局委托北京元恒康利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临时搅拌站现场范围内建筑、设备、场地情况进行整体评估,并编制清单及清单控制价,并于2024年5月10日出具关于国道109新线工程增设临时搅拌站清单控制价编制说明,评估结果为该工程清单控制价为1575198.21元,此可视为该工程的总投资额。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北京路盛顺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国道109新线工程增设临时搅拌站清单控制价编制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门环境告字〔2024〕40号)、《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门环境责字〔2024〕40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部分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一)违反环评制度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处建设项目总投额3%的罚款。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拟处四万七千二百五十五元九角四分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你单位的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