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字〔2024〕6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北京海龙顺风餐饮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大街90号院21号楼1层105-1的北京海龙顺风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其正常营业炒菜时排放的油烟废气进行检测,并委托北京中科灏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检测,根据2024年7月23日收到的检测报告显示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超标。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北京海龙顺风餐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设置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KF2407037)显示你单位排气罩灶面使用投影面积为3.525㎡,折算基准灶头数为3.2个,根据《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你单位属于中型餐饮规模。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门环境告字﹝2024﹞63号)、《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门环境责字﹝2024﹞63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并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部分违反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十)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油烟净化设施使用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积极进行整改,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如下: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一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采取柜面缴费或网上缴费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经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将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