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体育局

北京市门头沟区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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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北京市门头沟区体育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市门头沟区体育局
    办公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32号
    办公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9851020
    传真号码:010-69851020

    邮    编: 102300
   电子邮箱地址:mtgtyj@bjmtg.gov.cn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门头沟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bjmtg.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2.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查阅。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
  开放时间:上午9: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9848562。
  3.门头沟区图书馆查阅。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市场街8号(2层办公室);
  开放时间:9: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9844284转8001。
  4.门头沟区档案馆查阅。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北路31号202室;
开放时间:9: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0800431。
  5.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北京市门头沟区体育局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者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底部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尽量提供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详尽、准确的特征描述,以便有助于本机关更准确的锁定信息。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请注明“北京市门头沟区体育局”,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3)电子邮箱申请。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为附件发送至mtgtyj@bjmtg.gov.cn。邮件标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答复时限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本机关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行政机关或者第三方对政府信息的使用范围有特殊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与申请人约定,申请人签字确认后,按照约定使用公开的政府信息;
2)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说明理由和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7)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政府信息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已经依法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重复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或者处于行政机关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四、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4)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决定公开的,应当在书面告知第三方后公开。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或其他组织)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