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

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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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

办公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24号

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9844311

传真号码:010-69844311

   :102300

电子邮箱地址:lqzzfxxgk@bjmtg.gov.cn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http://www.bjmtg.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场所公开政府信息,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24号,联系电话:010-69844311。

3.通过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区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1)区档案馆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北路31号202室;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7:00;联系电话:010-60800431。

2)区图书馆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市场街8号(2层办公室);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7:00;联系电话:010-69844284转8001。

3)区政务服务中心位于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7:00;联系电话:010-69859423。

4.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一)申请方式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通过邮箱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邮箱发送即可。电子邮箱:lqzzfxxgk@bjmtg.gov.cn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特别说明: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龙泉镇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底部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