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大台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大台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路(大台街道办事处)大台矿办公楼
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1870355
传真号码:010-61870355
邮 编:102303
电子邮箱地址:dtjdzhb@bjmtg.gov.cn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http://www.bjmtg.gov.cn)。
2.通过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场所公开政府信息,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路(大台街道办事处)大台矿办公楼;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联系电话:010-61870355。
3.通过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区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1)区档案馆位于门头沟区石龙北路31号202室;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7:00;联系电话:010-60800431。
(2)区图书馆位于门头沟区东辛房市场街8号(2层办公室);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7:00;联系电话:010-69844284转8001。
(3)区政务服务中心位于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二层;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5:00;联系电话:010-69859423。
4.其他方式:通过《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电视、政务微博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者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底部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尽量提供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详尽、准确的特征描述,以便有助于本机关更准确地锁定信息。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请注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大台街道办事处”或“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大台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3)通过电子邮箱提出申请。
邮箱:dtjdzhb@bjmtg.gov.cn
特别说明:申请人申请获取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2.登记
经审查、对于有效的申请,本机关进行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3.答复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1)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行政机关或者第三方对政府信息的使用范围有特殊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与申请人约定,申请人签字确认后,按照约定使用公开的政府信息;
(2)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
(7)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政府信息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已经依法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重复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或者处于行政机关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不予公开范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4)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决定公开的,应当在书面告知第三方后公开。
4.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