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 引 号:11J323/ZK-2026-000035

公开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信息名称: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汛期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6-07-13 14:15

发布日期:2026-07-13 14:15

内容概述:

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汛期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当前已进入防汛关键期,汛情形势复杂严峻。为严密防范汛情灾害,统筹做好民生保供,稳定市场价格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辖区内各类市场经营主体郑重提醒告诫如下:

一、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压实主体责任。各商超、农贸市场、便利店、药店及线上电商经营者,要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恪守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经营准则,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稳定,杜绝借灾牟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重点保障以下三类民生商品及服务:

(一)米面粮油、肉蛋蔬菜、饮用水、方便食品等民生刚需商品;

(二)沙袋、抽水泵、雨衣雨具、救生装备、帐篷、应急照明、消杀用品等防汛救灾物资;

(三)餐饮住宿、出租车、客运、停车场等生活配套服务。

二、规范库存与售价,禁止出现各类违法行为

(一)严禁囤积居奇、捂货惜售,不得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紧缺民生商品和防汛物资,人为制造物资紧缺假象,造成市场供应紧张。

(二)严禁哄抬物价在经营成本未显著上涨或小幅上涨的情况下,不得大幅抬高销售价格,严禁涨价幅度远超成本涨幅

(三)不得通过强制搭售、拆分套餐、捆绑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

严禁价格欺诈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做到货签对位、标识清晰、价格透明,不得虚假标价、低价诱骗、高价结算,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严守信息发布规范,严禁制造市场恐慌。不得借洪涝汛情、救灾形势编造、传播物资短缺、价格暴涨等不实信息,严禁通过社交网络、电商平台等渠道炒作舆情、误导公众、煽动抢购,坚决杜绝各类引发市场恐慌、破坏市场稳定的不实传播行为。

、明晰法律责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均有明确法律惩戒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二)构成价格欺诈的,最高可处 50 万元罚款;

(三)哄抬价格、推动商品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 300 万元罚款;

(四)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 500 万元罚款;

(五)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严格执法从严监管。我局持续加大汛期期间市场价格监督执法力度,严查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查实存在价格违法、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主体,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震慑。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积极监督,如发现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通过12345或12315热线投诉举报,共同筑牢保供稳价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