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 引 号:11J323/ZK-2023-000045

公开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信息名称: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近期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第五十二期)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3-04-13 17:21

发布日期:2023-04-13 17:21

内容概述: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近期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第五十二期)

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近期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第五十二期)

近期,网络上曝光多起餐饮环节食品安全隐患的舆情,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深化源头治理,强化底线思维,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餐饮环节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保持严管、严控、严罚的高压态势,高度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组织对辖区连锁餐饮、学校食堂等重点单位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现将检查问题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北京贝壳新地食品有限公司,招牌名称顶风针。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二、北京国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招牌名称物美价廉超市。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三、北京峪普商贸有限公司,招牌名称晨光主食。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四、北京聚食汇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招牌名称聚食汇美食城。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五、北京斋堂天利斋旅店,招牌名称天利旅馆。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制止餐饮浪费行为落实不到位问题,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六、北京峰悦聚友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无。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制止餐饮浪费行为落实不到位问题,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七、北京丽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招牌名称丽雅餐厅。抽检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八、北京宏运兴隆餐饮服务中心,招牌名称水闸十号。抽检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九、北京市长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招牌名称楠火锅。抽检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十、北京建兴阁面馆,招牌名称面粥。抽检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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