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医疗保障局

索 引 号:11mtgq/ZK-2026-000055

公开责任部门:区医保局

信息名称:北京市门头沟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稽核通知书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6-07-10 11:24

发布日期:2026-07-10 11:24

内容概述:

北京市门头沟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稽核通知书

北京市门头沟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医疗保险稽核通知书

                        门医稽通字(2026)第37

北京派格工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中心对你单位有关雷春¨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实施稽核检查。请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前往北京市门头沟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基金监督一部接受稽核检查,并按要求配合提供稽核所需材料。如无故逾期不接受稽核检查、不提交相关稽核材料的,我中心将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特此通知。

附:《稽核所需材料告知单》

稽核组组长:孙跃元 稽核组成员:王莹、高嫄

联系电话:69843725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南路3号院1号楼408

门头沟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基金监督一部

2026710


附件

稽核所需材料告知单

一、必备基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被稽核单位承诺书;

5.关于雷春的书面情况说明;

6.雷春在你单位期间的薪资表、工资财务凭证、劳动合同及相关材料。

二、委托办理补充材料

如法定代表人无法亲自前往接受调查,还需额外提供:

1.法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相关要求

1.所有复印件材料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2.材料提交时请确保信息完整、清晰可辨;

3.如对材料要求有疑问,请提前联系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