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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产生建筑垃圾的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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