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0-10 16:00 来源: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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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宜妊娠的因素有哪些?
(一)不宜妊娠的心脏疾病
1.心脏病变严重,心功能Ⅲ级或Ⅲ级以上者。
2.有过心力衰竭病史者凡是胸廓畸形严重,心脏明显肥大、肺活量低于1000毫升者,不宜妊娠,应动员及早终止妊娠。如果病情较轻,可以继续妊娠者,为预防心脏及呼吸衰竭,孕20周后,应定期随访心肺功能,以了解孕妇的心肺代偿情况。妊娠后期,肺活量<600ml者,应及时终止妊娠。
3.紫绀型先心病(右向左分流型)或肺动脉高压,伴咳血者。近期内有细菌性心内膜炎或活动性风湿热者。
4.联合瓣膜病变。感染性心内膜炎或心肌炎未经治疗。
5.心电图显示严重心率失常、心室肥厚、心房纤颤、重度房室传导阻滞、心动过速难以控制者、心肌损害明显者。
6.心功能检查,射血分数(EF)≤60%,心排血量指数(CI)每分钟≤3.01/m。未经手术纠治的心脏病患者,或虽手术未能改善心功能者。胸部X线摄片显示心脏明显扩大,心胸比例>55%,合并肺淤血、肺水肿者。
(二)肝硬化失代偿。
(三)慢性肾脏疾病伴严重高血压、肾功能不全。
(四)糖尿病患者如已经有较严重的心血管病变,严重肾病伴肾功能不全,眼底有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未治疗者或玻璃体出血等。
(五)重度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情未缓解,Evans综合征。
(六)精神病急性期。
(七)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
(八)其他严重内科疾病。
二、不宜妊娠孕妇的严重后果
不宜妊娠孕妇孕产期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甚至发生孕产妇死亡。
专家举例:先天性心脏病瓣膜置换后、严重妊娠期糖尿病、癫痫、恶性肿瘤等孕产妇死亡病例。
三、不宜妊娠孕妇不应隐瞒病史
孕前明确患有严重内科疾病妇女应进行妊娠风险评估,明确是否适宜妊娠,以及妊娠后用药等情况。
未进行孕前评估的孕妇:妊娠12周内应到产科及相关学科进行孕期检查、妊娠风险评估。产前检查时医生会对孕妇进行病史询问,全身检查包括体重、身高、血压测量、心肺听诊,妇科检查以及必要的化验检查。早孕期产前检查有利于早期发现疾病进行早期防治,并决定妊娠是否可以继续。
孕妇必须如实告之既往病史,以便产科及相关学科医师共同评估后提供医学建议,使其能及时得到有效的医疗帮助。患有基础疾病的孕妇切记不要妊娠后自作主张停药,导致疾病恶化或死亡。
专家举例:严重妊娠期糖尿病、癫痫等隐瞒病史病例
四、主要检查项目
(一)孕早期一般检查项目
1.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生育史、避孕史、个人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
2.测量身高、体重及血压,进行全身体格检查及妇科检查。
3.辅助检查。
(二)基本检查项目
血常规、血型、尿常规、阴道分泌物、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三)辅助检查项目
医生会根据病人情况进行血糖测定、心电图、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等,还会根据病情需要,如患有红斑狼疮、再障、心脏疾病的孕妇(孕期不仅看产科,还要看相关学科),适当增加其他一些检查项目如免疫系统检查、血液系统检查、超声心动等检查项目,以明确孕妇是否适宜妊娠。
北京市目前具有完善的高危管理网络,患有严重内科疾病孕妇应主动在孕早期(≥6周)在社区服务中心建立《母子健康档案》,并在三级助产机构进行评估,确实为不宜妊娠者,应及时遵医嘱结束妊娠,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经评估可以继续妊娠者,应遵医嘱定期产检、分娩,确保孕产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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