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农业农村局

索 引 号:11J003/ZK-2022-000029

公开责任部门:门头沟区农业农村局

信息名称:关于《门头沟区镇、村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管理意见(试行)》的问答解读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2-04-15 11:18

发布日期:2022-04-15 11:18

内容概述:关于《门头沟区镇、村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管理意见(试行)》的问答解读

关于《门头沟区镇、村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管理意见(试行)》的问答解读

   政策文件:门头沟区镇、村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管理意见(试行)


一、《门头沟区镇、村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管理意见(试行)》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根据《(京政字【202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加快建立健全“村地区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京农发【2019】52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四议一审两公开”“三务公开”制度运行的通知》。

  二、《门头沟区镇、村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管理意见(试行)》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为全面落实市、区“村地区管”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规范涉地农村集体经济合作事项,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门头沟区镇、村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管理意见(试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意见包括涉及内容、遵循原则、签订程序、严禁行为、档案管理和其他事宜6个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了涉及内容。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是指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包括但不限于利益分成、股份分红、保底收益、股份合作、建设移交等任意模式合作的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他土地的项目所签订的合作协议。

⠼font face="仿宋_GB2312" >第二部分明确了遵循原则。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参照我区“村地区管”系列文件要求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2.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

3.坚持等价有偿的原则。

4.坚持合法用地的原则。

第三部分明确了签订程序。

1.村党组织提议。

2.“两委”班子会商议。

3.镇审核把关。

4.提出申请。

5.党员大会审议。

6.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7.决议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8.核实审定。

9.组织交易。

10.资格审查与风险防控。

11.参照合同联预审机制,实行协议联预审。

12.签订协议。

第四部分明确了严禁行为。

1.一方或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或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

2.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协议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3.基于重大误解签订协议。

4.一方与协议相对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协议。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签订协议

6.一方与协议相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签订协议。

7.私下签订协议内容以外的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或签订“阴阳合同”。

第五部分明确了档案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协议档案资料的管理,并报镇政府和区经管站备案。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应在履行程序签订并完成备案后,方可予以实施。

第六部分明确了其他事宜。

1.变更、解除或到期后续签的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须严格按要求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2.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履行中发生纠纷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3.村级是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协议签订事前、事中、事后各项工作,镇政府应做好协议履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4.订立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谋取私利、损害集体和农民利益、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门头沟区镇、村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管理意见(试行)》所涉及的范围有哪些?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包括但不限于利益分成、股份分红、保底收益、股份合作、建设移交等任意模式合作的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他土地的项目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管理。

  五、《门头沟区镇、村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管理意见(试行)》注意事项

1.变更、解除或到期后续签的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须严格按要求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2.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履行中发生纠纷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3.村级是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协议签订事前、事中、事后各项工作,镇政府应做好协议履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4.订立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谋取私利、损害集体和农民利益、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关键词诠释

  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是指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包括但不限于利益分成、股份分红、保底收益、股份合作、建设移交等任意模式合作的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他土地的项目所签订的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