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11J027/ZK-2023-000087

公开责任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信息名称: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字〔2023〕49号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3-07-14 10:36

发布日期:2023-07-14 10:36

内容概述: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字〔2023〕49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字〔2023〕49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境罚字202349

当事人名称(姓名):北京勤易胜科贸有限公司

2023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长安麓苑项目的施工机械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本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六台施工机械分别为轮式装载机(型号:LG855BG、VIN码:11090756)液压挖掘机(型号:CLG933E、VIN码:CLG933EZCLE069785)液压式挖掘机(型号:DX300LC-9C、VIN码:DXCCECBJHJ0020633)液压式挖掘机(型号:DX300LC-9C、VIN码:DXCCECBJJH0020344)旋挖钻机(型号:TR280DI、机械出厂编号:503815030025)液压式挖掘机(型号:DX150LC-9C、VIN码:DXCCEBBPEJ0021474))在工作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经北京金舜天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检测尾气排放污染烟度值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限制标准。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收到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判定为不合格。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北京勤易胜科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门环境告字202349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和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三部分违反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十六)违反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以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如下:处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京政发202219号)的规定,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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