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11J027/ZK-2024-000015

公开责任部门: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信息名称: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字〔2024〕1号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4-02-23 10:40

发布日期:2024-02-23 10:40

内容概述: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字〔2024〕1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字〔2024〕1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字〔20241

当事人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分公司

    2024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河滩路2号的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车牌号为京AMU828车辆未完成整改,远程监测管理车载终端未与市生态环境局排放远程监测管理平台联网,即该车辆不正常使用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车牌号为京AMU828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关于限期恢复在用重型车辆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设备联网的告知书》《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商请提供车辆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联网情况的函》《关于京AMU828在北京市移动源排放远程在线监测综合平台联网情况的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门环境告字﹝2024﹞1号)、《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门环境责字﹝2024﹞1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部分违反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十六)违反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使用规定,我局决定如下:处八千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京政发202219号)的规定,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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