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 引 号:11J001/ZK-2022-000083

公开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信息名称:关于《门头沟区企业集中办公区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0-09-24 10:22

发布日期:2020-09-24 10:22

内容概述:关于《门头沟区企业集中办公区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关于《门头沟区企业集中办公区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门头沟区企业集中办公区管理办法(试行)》


为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神,优化我区良好的营商环境、投资环境,强化招商引资工作规范化管理,推动我区建立健全总量控制、行业禁入、服务管理、信用约束、有序退出等机制,门头沟市场监管局、门头沟区税务局、门头沟区科信局和门头沟区石龙管委联合制定了《门头沟区企业集中办公区管理办法(试行)》。

一、制定背景

根据《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及相关执行指引,对于集中办公区的申报资格有基本要求,即“经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集中办公区可以享受“集群注册”政策”,但如何申报和规范管理未进行明确规定。我区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科信局和石龙管委根据《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 号)、《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 号)、《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 号)、《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9 号)的文件精神,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为优化我区良好的营商环境、投资环境,强化招商引资工作规范化管理,降低企业投资创业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署,结合首都功能定位,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首善标准、坚持改革创新,以商事制度改革为抓手,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减环节、缩时限、降成本,围绕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精准发力,着力解决营商环境“最后一公里”问题,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构建更为便利的企业开办环境。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管理机构。集中办公区实行联席会管理制度。联席会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成立,区税务局、区科信局、区石龙管委、所在属地镇街组成,明确了联席会职责。

二是明确集中办公区的设立条件、申请材料及流程及公示期。

三是明确集中办公区日常管理和服务。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对集中办公区进行服务创新。规定集中办公区运营地位于园区的,纳入园区税源体系;位于非园区的,纳入属地街镇税源体系。

四是对集中办公区运营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服务要求以及入驻集中办公区的企业应达到的要求。同时对于集中办公区的运营不规范、出现问题的依法进行惩戒。

四、实施步骤

符合申报条件的集中中办公区,发文后,需按文件要求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