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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等社会救助人员,其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降低50%(目前为15202元),各费用段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即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报销65%;超过5万元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报销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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