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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用集中供暖的低收入家庭在当年法定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结束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集中供热采暖补助申请,并提供缴纳采暖费的票据,经审核后,由区民政部门审批。
(二)采用燃煤自采暖的低收入家庭于每年9月底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燃煤自采暖申请,经审核后,由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采用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低收入家庭,于每年9月底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由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采用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低收入家庭于每年9月底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由区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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