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日。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
保障哺乳期女职工哺乳时间,可通过缩短每天工作时长、在工作时间内分段使用、采取弹性上下班等灵活方式予以安排。
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