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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政征补决[202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日期:2021-11-10 17:07 来源: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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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门政征补决〔2021〕1号


被征收人:王宇,身份证号110101198406******,男,37岁

被征收房屋:门头沟区东辛房街71号


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房屋整体征收项目房屋征收搬迁奖励期限已经结束。奖励期内,被征收人王宇就门头沟区东辛房街71号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事宜,未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门政征字[2012]3号)之规定,现就被征收人王宇所有的门头沟区东辛房街71号房屋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1、被征收人王宇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选择征收补偿方式。

(1)产权置换方式。原房屋认定面积109.40平方米,应安置房屋面积165.50平方米,安置方案为二居室3套;平房重置成新及装修附属物补偿价为77119元,搬家费1641元,各项移机费2920元,周转费7200元(四个月),补偿款合计88880元,扣除应缴房款65250元,最终补偿款总计为23630元。安置房地址为石泉B2地块2号楼2单元603室(62.10平方米)、石泉B2地块2号楼3单元403室(62.10平方米)、石泉B2地块2号楼4单元502室(62.10平方米)。

(2)货币补偿方式。房屋征收货币补偿价款为1784474元,搬家费1641元,各项移机费2920元,周转费7200元(四个月),征收补偿款合计1796235元。

2、被征收人王宇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选定征收补偿方式的,按照选定的征收补偿方式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办理征收补偿手续;被征收人王宇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选定征收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产权置换方式。

3、被征收人王宇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完成门头沟区东辛房街71号房屋的腾房、交房工作。

被征收人王宇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15日内又不搬迁的,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将申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决定。

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门政征补决[2017]9号)及《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决定》(门政征补决[2017]9号-1)同时作废。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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