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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实施日期:2022-03-18

成文日期:2022-03-18

发文字号:门政办发〔2022〕2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2022-03-18

文件有效性:有效

门政办发〔2022〕2号关于印发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日期:2022-03-18 09:29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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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关于《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关于《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予以印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18        

(此件主动公开)


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区政府各项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生态立区、文化兴区、科技强区,筑牢首都西部生态屏障,培育绿色发展新动能,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赋予门头沟区的功能定位,坚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坚持质量第一、效率优先。

第二章   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区长除分管工作外,同时协助区长负责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区长离京出访、出差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五、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照工作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六、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单位的工作。

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决定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统筹配置城乡发展资源,落实区域功能定位,促进地区高质量发展。

八、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宏观政策措施,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有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城市功能优化调整,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九、严格市场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完善监管体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规范市场执法,特别是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形成保障有力的市场监管体系,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加强社会管理,提升城市精细化治理能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深化“吹哨报到”“接诉即办”改革。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完善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十一、强化公共服务,持续改善民生,聚焦“七有”要求、“五性”需求,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完善公共政策,不断提高础设施优质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及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增强公共服务能力。

十二、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化理水治山、护蓝增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强化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和环境保护督察力度,坚决打赢三大保卫战;深入实施河长制,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推广清洁能源生产和使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塑造全域绿色生态新空间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强化法治思维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四、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经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及时报送市政府(备案机构为市司法局)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注重发挥律师和专家学者在决策中的法律顾问作用。涉及公平竞争审查事项的,应由本机关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后报区政府。

十五、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政策规定,并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发后要及时报送区政府备案(备案机构为区司法局)。

十六、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明确执法机构职责和权限,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强化行政执法保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执法联动机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落实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调查研究、公众参与、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责任追究等制度,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十八、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和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必要时应开展风险评估;涉及其他部门和镇街的,应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认真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报告制度。积极支持区政协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将协商纳入政府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区政府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民主党派渠道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外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逐步推进政府会议开放,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民代表、新闻媒体列席区政府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务公开有关文件要求,完善各领域公开办事制度,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

二十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实行政务公开清单管理,推行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提升政府执行力、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十二、区政府各部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二十三、区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四、加强政策解读,坚持政策制定与解读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要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地开展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

二十五、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落实回应机制。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二十六、严格执行重要事项公示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人民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依法、及时、准确、主动地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七、区政府要依法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询问或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通报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由区审计等部门认真查处和督促整改,重要事项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调。

三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和行政投诉制度,确保信访和行政投诉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并妥善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根据统一安排,认真做好信访接待的相关工作。

三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三、区政府党组及各部门党组织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强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认真抓好巡视整改工作,推动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优化权力结构,规范权力运行,标本兼治,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公开职权目录,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要强化领导责任,实行“一岗双责”,做到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市委、区委贯彻落实办法,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切实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规违纪现象。要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抵制奢侈浪费,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三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带头反腐倡廉,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区委关于“三重一大”决策有关要求,加强前期调查研究,完善决策机制。关系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议题,由主办部门申报,一般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

三十八、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区委的决策部署;

(二)通报区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决议和区政协全会情况;

(三)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四)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随时召开;区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和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武装部领导同志列席。

三十九、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重大规划、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重大政策措施、城市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讨论需向区委汇报、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重大事项草案;

(四)讨论和通过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本区财政预决算;

(五)研究决定重要制度、规范的制定与修订;

(六)研究有关人事任免、责任追究事项;

(七)研究审议财政借款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其他涉及全区的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必要时随时召开;出席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原则上应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区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和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列席会议。根据有关规定,邀请区人民武装部一名主要领导同志列席。根据需要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列席。

四十、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区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区政府重要工作,以及需要由区长协调解决的重要请示事项或有关专项工作;

(二)研究审议部门追加预算200万元(含)以上的新增支出事项的经费使用事项,或追加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有必要提交区长办公会议审议的新增支出事项的经费使用事项;其中追加2000万元(含)以上,或2000万以下影响广泛的大额专项经费、办公经费(固定支出除外)的支出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按规定报区委常委会审议

(三)研究审议区属国企投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事项,及重大投融资项目、重大股权转让、企业重大重组并购项目、新设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涉及大宗土地房产的资产购置处置及重大引资增资项目等;

(四)研究并决定涉及全局的战略性重要合作协议签署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原则上一至两周召开1次,必要时随时召开;出席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原则上应达到半数以上;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负责人、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参加;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四十一、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研究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向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以及有关专项工作,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等事项。

区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安排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负责人、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参加;副区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范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根据议题和审议事项,可邀请区委常委和区委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如需区委主要领导把关定向的事项,由区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邀请区委书记、副书记参加,研究工作原则和思路方向。涉及需要向区人大报告或需区人大监督以及需要区政协参与协商的议题,可邀请区人大、区政协领导及相关部门列席会议。

四十二、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议题,须由主办部门提出,经分管副区长审核,报常务副区长批准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对申报议题进行统筹并报区长审定。提交的会议议题原则上需要会前充分研究酝酿并有明确意向结论。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分管副区长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区政府报告并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由主办部门于会前一周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如有急需研究的事项,报经区长同意后,可临时列入会议议题,议题材料按区政府办公室要求提前报送。

四十三、进一步强化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工作衔接机制,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与区委办公室的协调联动,共同研究确定需要提交区委常委会审议的议题和需要邀请区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参加的区政府专题会议;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与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的沟通,可邀请区人大、区政协领导及相关部门参加区政府专题会议。

四十四、凡属区政府领导、区政府组成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原则上不安排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讨论研究。不涉及资金的事项原则上由分管副区长决策,分管副区长难以解决的提请常务副区长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仍有困难的提请区长召开区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涉及资金的事项,追加预算50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区长审批或召开专题会议决策,追加预算50万(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区长审批或召开区长办公会议决策。

四十五、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长主持召开的会议的,需向区长请假。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需向主管副区长请假,并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

四十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长主持召开的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区长签发;副区长召开的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区长签发。

四十七、要精简会议。区政府及各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要尽量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整合内容、严格审批。应由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全区性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要认真落实本区党政机关视频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保密要求组织视频会议。

第十章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八、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北京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公文审批管理。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遵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由主要负责人或由其委托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应注重质量和时效,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篇幅;应按照职权和隶属关系行文,不得多头报送、越级报送;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和外事、港澳工作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区政府报文。

四十九、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事项的,在报送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分管副区长协调;仍存意见分歧的,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需要区政府制发文件、提请区政府会议研究等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请示公文,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提前5个工作日报至区政府办公室。

五十、报送区政府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送呈,重大事项报送区长审批。

五十一、区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求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所请示的事项。

五十二、严格落实中央、北京市及区委、区政府关于精简文件的要求,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其内容应当是关系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涉及全局性的重大行政决策部署、重要决定或意见等;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应当是涉及全区某一方面重要工作,需要全区各单位相互配合、共同执行或周知的工作部署、相关规定或通知等。

五十三、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一般需经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再予印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的文件,一般需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后再予转发;所有印发、转发文件都要附区政府文件起草审核单、信息公开属性确认单。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能够解决问题,以及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不得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转发。

五十四、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应由主办部门负责起草代拟稿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长或主管副区长签发。其中,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区长、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发布的令、决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事项,由区长签署。

第十一章   内事活动制度

五十五、以区委、区政府名义举办的活动,属区政府主办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与区委办公室会商,实行统一报批。

五十六、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均应提前5天将会议活动安排及相关材料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安排、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审定。

五十七、区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召开的一般性工作会议及事务性活动。未经区委、区政府批准,不安排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类奠基、剪彩活动和各类庆祝会、表彰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区政府领导不为部门、企业的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字、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时,需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同意后安排。

五十八、区政府领导同志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关于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要求,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注重以“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蹲点方式,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同基层干部群众一起研究问题,解决实际困难,每年至少形成1篇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开展基层调研、检查工作等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不搞迎送,原则上不安排在外用餐,确需用餐的,一律安排自助餐或在单位食堂安排工作餐。新闻报道要按照相关规定从严掌握。

第十二章   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九、区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由区政府外事办公室统筹安排。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邀请区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的,均应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外办。

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举办国际会议和重要涉外活动,由区政府外办统筹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批。

六十、区政府副区级(含)以上领导同志出访,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区委书记同意,按程序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区长出访,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委书记同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出访直接报区长、区委书记同意。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行政处级领导干部出访,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并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区委书记审批。

六十一、区政府领导同志出访次数、时间、国家数量、路线、人员选择等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督促检查和绩效管理制度

六十二、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由区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工作进行部署,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区政府办公室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抓好推动落实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对于区政府办公室督办的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度。

六十三、区政府督查室与区委综合考评办建立联动机制,分别对市政府和区政府绩效考核实施绩效管理。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市级绩效考核日常履职工作事项的落实与整改;区委综合考评办对区政府各部门和镇街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经区委审定后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

第十四章  作风和纪律

六十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聚焦突出问题,狠抓整改落实,持续用力纠“四风”、树新风;要增强公仆意识,走好新形势下的群众路线,始终与人民群众站在一起、想在一起、干在一起,主动与群众沟通交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解民忧、纾民困、暖民心中提高群众工作能力。

六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应自觉维护区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区委请示汇报,定期向区委汇报政府工作。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区委请示报告:

(一)全区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区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以区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政策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区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区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政府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区委决策部署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对外不得有任何与区委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六十八、区政府各部门发表或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等重大情况要向区政府报告。

六十九、区长离京外出(包括出差、出访、休假、学习、考察等),需提前向区委书记、市长请假,向市委、市政府、区委报备。副区长离京外出,要向区委书记、区长请假,向区委、区政府报备。因公出国(境)的学习培训、考察访问活动等,按照相关外事规定程序报批后,履行报备程序。

七十、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离京外出,要向区长请假,向区委、区政府报备;区政府各委办局主要负责同志离京外出要向分管的区政府领导、区长、区委书记请假,向区委、区政府报备。因公出国(境)的学习培训、考察访问活动等,按照相关外事规定程序报批后,履行报备程序。外出回京后,应及时告知区政府办公室。

第十五章    

七十一、区政府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市属垂直部门等工作机构适用本规则。

七十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区政府的其他有关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在执行中,如党中央、市委、区委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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