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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关于《门头沟区山区农民搬迁村(户)原址旧宅拆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2020-03-12 16:30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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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门政办发〔2020〕5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业农村局关于门头沟区山区农民搬迁村(户)原址旧宅拆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政策制定背景是什么

按照《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农民搬迁村(户)原址旧宅拆除工作的函>》(京政农函〔2019〕12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山区搬迁工作中旧宅拆除工作,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二、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山区搬迁村(户)旧宅拆除范围、工作安排、工作要求四个方面

三、工作目标是什么?

全面完成门头沟区山区农民搬迁村(户)原址旧宅拆除工作,摸清底数,分类施策,除经文物部门认定为古民居、文物保护建筑要做到应保尽保外,其他房屋要全部拆除,避免出现回迁、“一户多宅”等问题。

四、山区搬迁村(户)旧宅拆除范围是什么?

山区搬迁村(户)是指2004年以来享受《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实施搬迁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6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号)、《市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的意见>》(京政发〔2012〕28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30号)、《关于门头沟区山区采空区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实施搬迁的意见》(门政发〔2003〕31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新一轮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门政发〔2012〕57号)和《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农委<关于门头沟区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实施意见(2018—2022年)>的通知》(门政办发〔2018〕60号)等山区农民搬迁政策补贴,实施搬迁的村庄和分散搬迁的农户。

五、关于搬迁后原宅基地归属相关的政策有哪些?

对于已经享受过搬迁政策,采取新选址建房、上楼、弃房享受补助等搬迁户,其原宅基地无偿收归村集体所有,同时村民原有房屋(除古民居等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外),必须完全拆除。

根据险村搬迁不同模式,险村搬迁原宅基地归属分为:异地搬迁、就地搬迁、上楼搬迁、弃房搬迁四类。

异地搬迁类:对于整村或散户进行异地搬迁的村民,其原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所有,同时拆除村民原有房屋,搬迁后由村集体统一重新分配宅基地到搬迁村民。

就地搬迁类:对于原址重建进行搬迁的村民,其宅基地面积及其所属关系不变化。

上楼搬迁类:对于上楼搬迁的村民,其原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所有,同时拆除村民原有房屋。

弃房搬迁类:对于有意放弃原住宅,采取搬家、投靠亲友等进行搬迁的村民,其原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所有,同时拆除村民原有房屋,并按照搬迁政策给予搬迁村民一定搬迁补助。

六、此项工作如何安排

1)摸底核实阶段相关镇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搬迁村(户)原址旧宅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并建立台账,不得瞒报、漏报。

2)制定整改方案阶段各相关镇根据摸排情况,对未拆除的旧宅分类研究整改措施,制定本镇未拆除旧宅分类整改方案、应急方案,切实做好本镇信访维稳工作,确保稳定。

3)拆除原址旧宅阶段对不符合保留条件、应当拆除的旧宅全部完成拆除工作,并形成工作总结报告,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做好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4)核查验收阶段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单位,对各镇旧宅拆除工作进行统一核查验收,确保完成任务。

七、如何保障实施?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梳理、分类施策。健全督办机制,加速拆除工作。加强管理,准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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