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门政办发〔2018〕21号转发区教委关于2018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门头沟区2018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意图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依法保障本区符合条件的非京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区教委按照《关于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8〕8号)和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指导要求,区教委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门头沟区2018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二、组织机构
建立门头沟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就读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主管区长为牵头领导,区教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成员单位由区教委、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综治办、区维稳办、区政府法制办、区信访办、区流管办、区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工商分局、区地税局、区规划国土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成立门头沟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证明证件材料联合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区联合审核小组),成员由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规划国土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地税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具体负责对申请在本区就读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证明证件材料进行联合审核。
三、审核对象及内容
依据相关文件,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并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持“本人在本区务工就业证明、在本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在本区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五证”),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各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审核后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并自行联系学校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向区教委小教科申请协调解决。
2018年审核年满6周岁(201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非本市户籍、且需要在本区就读小学一年级的适龄儿童的“五证”。
四、审核程序
(一)审核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申请
(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
(四)街道办事处或各镇人民政府反馈审核结果
五、审核标准
(一)在门头沟区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二)在门头沟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四)门头沟区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审核标准
(五)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六、工作要求
1.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向家长宣传审核的标准和程序,便于家长及时准备相关资料,并按照北京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到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审核手续。
2.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联合审核的统筹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安排专人严格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3.建立区级特殊情况会商机制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分类研究特殊个案或政策敏感问题,如遇突发事件或反映集中问题,应及时上报,妥善处理,积极化解信访、群访矛盾。同时加大协调力度,各部门间积极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七、本细则自2018年4月27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技术支持:北京市门头沟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网站标识码:110109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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