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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档案馆查档须知

日期:2023-07-04 00:00 来源:门头沟区档案史志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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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同档案类别、不同查阅主体,查档利用需出具的证明材料有所不同,档案的查阅利用应符合门头沟区档案史志馆利用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详情可咨询010-60800431。

二、查阅档案须在馆内查档大厅进行,查阅者应严守保密规定,所有档案禁止拍照,不得翻阅与所查问题无关的档案内容。

三、单位和个人到本馆利用档案,应对所利用的档案负有保护的义务。查阅者不得私自对档案进行擅自拆卷、抽出文件或在文件资料上圈点、划线、涂改及损坏档案资料。有上述行为之一者,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档案文件阅览完毕,应及时交还工作人员,经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

四、查阅者摘录、复制的档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在公开发表、出版的作品中使用门头沟区档案史志馆尚未公布的档案,经区档案史志馆同意后可以在研究著述中引用。利用者在著述中节引档案内容,均应注明档案的保管单位和档号。

五、利用者如需复制档案,须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本馆为查阅者免费提供档案的复印件,根据查阅者利用需求可加盖档案证明章,复制档案的数量由本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因档案保存状况和档案载体特点等原因不适宜复制的,本馆可以不予复制。

六、查阅者应自觉保持查档大厅室内整洁、严肃、严禁吸烟。

七、查阅档案接待时间为法定工作日: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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