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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1月社会消费品零售额

日期:2020-12-18 13:48 来源: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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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指标名称 2020
1-
11
上年
同期
比上年
±%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 911900.4 992023.0 -8.1
按限额标准分      
    限额以上 555541.5 552230.9 0.6
    限额以下 356358.9 439792.1 -19.0
按行业分      
    批发业 56330.0 57680.7 -2.3
    零售业 815429.1 875891.1 -6.9
    住宿业 3325.3 7225.6 -54.0
    餐饮业 36816.0 51225.6 -28.1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区内有消费品零售业务活动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采集渠道

  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 ①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1]通过联网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②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抽样调查获取数据,进而推算总体。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①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②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③住宿业:星级饭店及星级饭店以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④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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