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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9月文化及相关产业单位实现收入情况

日期:2020-11-05 13:37 来源: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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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指标名称 2020年
1-9月
2019年
1-9月
比上年
±%
合计 105344.4 193190.6 -45.5
    1.新闻信息服务 2012.4 3048.7 -34.0
    2.内容创作生产 19486.2 23273.9 -16.3
    3.创意设计服务 13259.6 26518.1 -50.0
    4.文化传播渠道 21136.1 79952.0 -73.6
    7.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 16805.0 19193.5 -12.4
    8.文化装备生产 2686.3 4778.3 -43.8
    9.文化消费终端生产 29958.8 36426.1 -17.8

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本表数据统计范围为规模以上文化产业法人单位。

1.文化产业:执行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详见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tats.gov.cn/xxgk/tjbz/gjtjbz/201805/t20180509_1758925.html)。文化及相关产业内涵具体包括:(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2)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2.规模以上的标准具体为:

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其他服务业: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3.本表数据按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准汇总。

二、采集渠道

所有符合统计范围的单位按照《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和《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通过统计数据集中采集平台上报统计数据。   

三、主要指标解释

    收入合计:指单位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企业的营业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合计。企业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合计指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合计指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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