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李淑莲
执业证书的决定
门司审〔2022〕001 号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李淑莲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经审查,决定注销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李淑莲(执业证号:30109032101615)的执业证书。
北京市门头沟区司法局
2022 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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