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文机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2024-12-31
成文日期:2024-12-31
发文字号: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4-12-31
有效性:现行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2024年5月8日市政府印发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京政发〔2024〕15号)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关于重新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函》(京规自函〔2024〕1143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被征地农民重新安排生产生活的补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我区共划分为三个区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与区政府《关于公布门头沟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门政发〔2021〕23号)规定的地价比例无变化,为9:1,属于依法重新公布。
三、全区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的政策衔接和宣传解读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公布门头沟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门政发〔2021〕23号)同时废止。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区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京政发〔2024〕15号)及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门政发[2024]37号关于重新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技术支持:北京市门头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网站标识码:110109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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