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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文机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2024-12-31

成文日期:2024-12-31

发文字号: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4-12-31

有效性:现行有效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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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2024年5月8日市政府印发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京政发〔2024〕15号)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关于重新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函》(京规自函〔2024〕1143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被征地农民重新安排生产生活的补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我区共划分为三个区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与区政府《关于公布门头沟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门政发〔2021〕23号)规定的地价比例无变化,为9:1,属于依法重新公布。

三、区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的政策衔接和宣传解读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公布门头沟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门政发〔2021〕23号)同时废止。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区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京政发〔2024〕15号)及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241231

门政发[2024]37号关于重新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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