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发文机构:北京市门头沟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实施日期:2026-08-28
成文日期:2026-08-28
发文字号: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6-08-2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各镇:
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依据《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区经管站联合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北京市门头沟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门头沟区涉地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门经管文〔2021〕1号)及《门头沟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门经管文〔2023〕6号)同步废止。《门头沟区镇、村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管理意见(试行)》(门农文〔2022〕2号)经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第19次办公会研究审议,予以废止。
北京市门头沟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北京市门头沟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28日
北京市门头沟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全面落实《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细化本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全流程管理,强化履行监管与风险防控,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结合本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原则
本区实施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遵循“合同随事、管事主抓、分级履职、统一备案”的原则。强化业务与合同相统一,明确区、镇、村三级权责边界,构建全流程闭环管控机制,确保市级制度在基层落地见效。
第二条 村级主体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合同管理的责任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为合同管理第一责任人,应明确村级管理人员职责,严格落实“管事主抓”要求。
(一)业务负责人:按经济事项需要,全程负责合同草案拟定、相对方洽谈及履约跟踪,做到“谁主办、谁负责”。
(二)备案管理员:负责合同文本收集、台账登记、线上平台录入及档案归集,做到“专人专岗、统一备案”。
第三条 镇级属地监管
各镇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监督管理,细化明确内部科室职责分工,建立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合同管理工作机制。
(一)业务归口科室:负责牵头集体经济合同订立审核、执行监督。合同订立环节,联合相关科室完成主体资格、规划用途等实质性预审,出具书面意见;合同执行期间,开展合同履约监督,如存在问题牵头组织问题合同整改。
(二)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本区域内合同的备案审查与台账管理,对村级备案材料进行把关。
第四条 区级统筹指导
区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对符合区级联审标准的合同,须在收到镇级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查。
第二章 合同订立
第五条 基本要求与文本规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对外投资、合作经营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租赁、采购、招投标、拍卖及工程项目等经济事项,均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国家或行业有合同范本的,应优先选用;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类合同示范文本。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其他文本的,由各镇业务归口科室对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并结合实际进行修改完善。
第六条 订立程序与节点管控
订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严格履行民主决策、分级分类审批、公开交易等程序。
涉及产权流转交易的,按照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规定执行。涉及采购、招投标、拍卖、工程项目的,应当在严格履行上述民主决策和审批程序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组织公开交易。
第七条 分级分类与审核权限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订立实行镇、区分级分类审核制度。根据经济事项审核的标准和权限,由经济事项审核主体同步审核合同,确保合同内容与经济事项一致。
涉及产权流转交易的,按照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定,由镇、区分级分类审核;涉及采购、招投标、拍卖、工程项目的,由各镇负责审核。
第八条 村级民主决策与签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起经济事项时,同步起草合同草案,并随经济事项一同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经镇、区分级分类审核通过后,履行公开交易等程序。交易完成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
第九条 镇级联审与归口牵头
各镇应建立预联审机制,坚持“合同随事,管事主抓”的原则。合同签订前,由各镇经济事项业务归口科室牵头,联合相关科室对集体经济合同进行实质性预审,并履行镇级决策程序;需报区级联审的,应在镇级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第十条 区级联审与提级把关
区级建立涉地合同联审机制,对于达到区级审核标准的合同,由各镇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牵头,会同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在收到上报材料后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区政府专题会议审核。
第十一条 审核要求与履职标准
区、镇两级在分级审核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实质性审查责任。重点围绕合法合规、规划用途、条款规范、价款合理、对方资质、违约责任等六个方面开展全面审查,涉及付款的合同还要审查资金来源,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区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切实防范合同履约风险。
第三章 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履约主责与定期报告
村级合同业务负责人全程负责合同执行,履行合同约定职责,定期跟踪租金收缴、资产使用及项目进展等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履约报告。
第十三条 台账管理与动态更新
村级备案管理员须建立合同管理台账与收益收缴台账,实行动态更新。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与金额逐笔登记应收时间、到账时间及未收原因,确保账实相符。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擅自减免、缓收集体款项。
第十四条 履约跟踪与预警提示
建立合同履约全过程跟踪与预警机制。村级备案管理员须依托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经管平台”)在付款期限前15个工作日督促村级业务负责人向合同相对方发出交款提示。发现相对方存在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建设等异常情形的,业务负责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镇级相关主管科室。
第十五条 租金收缴与资金监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所有合同收益必须全额、按时缴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公账户,严禁公款私存或坐收坐支。对逾期未缴的款项,须按照合同约定启动违约金追缴程序,并适时进入司法程序或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问题整改与闭环销号
对履约跟踪、审计监督及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违约或违规行为,实行清单化管理,明确整改措施与完成时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改完成后,由各镇进行复核验收,严格实行“对账销号”闭环管理。
第十七条 到期解除与债权追缴
合同到期或提前解除实行闭环处置。村级备案管理员须在合同到期前6个月启动提醒程序,督促业务负责人进行续约协商、标的返还和资产交接。交接中发现资产损坏、土地破坏或违法建设的,按合同约定索赔追责。未收租金、违约金及赔偿金等,统一纳入集体债权管理,持续追缴,严防集体资产流失。
第四章 合同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备案主体与时限要求
严格落实“统一备案”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严格按照市级合同管理办法履行备案程序。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后,村级业务负责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及民主程序等材料交由村级备案管理员,村级备案管理员须在收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统一交由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进行登记备案,并录入经管平台,严禁私自签订或隐瞒不报。
第十九条 镇级备案审查与归档
各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本区域内合同备案的统筹管理与归档工作,重点负责合同文本(含补充协议)及民主程序材料的备案审查;其他相关业务材料由镇级明确的业务归口科室备案。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的合同,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一律不予备案,并下发书面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限期整改情形
区、镇两级在日常监管与审计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相关责任主体限期整改:
(一)合同未按规定公示的、未按规定进入市场公开交易的、合同价格明显不合理的、未明示关联关系的、未履行民主决策及审批程序的、未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的、未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的;
(二)档案丢失的、未及时归档的、未及时更新台账并录入平台的、未及时催缴欠款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印章的;
(四)未按时将合同文本转交备案管理员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市级合同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分级履职与责任界定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与“分级履职”原则,精准界定追责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本组织合同管理负总责,是合同履约、问题合同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村业务负责人:对第二十条第(一)项所列问题负直接责任;
村级备案管理员:对第二十条第(二)项所列问题负直接责任;
印章管理人员:对未按规定使用印章负直接责任;
合同签订人:对第二十条第(四)项所列问题负直接责任;
镇级业务归口科室: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负责牵头组织并督促村级落实问题整改。
第二十二条 追责方式与处理标准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约谈提醒,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因履职不力、违规操作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损失的,依法追偿相关经济损失;
(三)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参照适用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控制的被投资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归属
本细则由门头沟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门头沟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技术支持:北京市门头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网站标识码:110109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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