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门政复字〔2025〕153号
申请人:苏XX
被申请人: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0号。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处理,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和有关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技术支持:北京市门头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网站标识码:1101090002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