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门政复字〔2025〕138号
申请人:沈X。
被申请人: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0号。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销售的火锅麻辣烫粉条及提供的塑料袋涉嫌未索取相关证照、建立产品购销台账涉嫌违法”是否立案予以告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技术支持:北京市门头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网站标识码:110109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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