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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没结成,彩礼要还吗?

日期:2026-01-22 12:44 来源:区委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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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男与王女于2022年底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年后感情稳定,遂商议婚嫁事宜。按照当地习俗,张男向王女给付彩礼:包括金项链、金手镯、金耳钉、金戒指等黄金饰品(价值共计3万元),以及现金礼金10万元。彩礼交付后,双方顺利领取结婚证并敲定婚礼日期。不料婚礼前夕,双方亲属在聚餐时因口角引发打架斗殴,婚礼被迫取消,婚事就此搁置。两年后,张男以感情破裂为由向王女提出离婚,并要求全额返还彩礼,女方拒绝返还,双方协商无果后,张男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委派擅长家事纠纷的调解员介入处理。调解员采用“剖析矛盾核心—拆解争议焦点—提供最优解决方案”的“三步走”策略推进工作:

一方面,因男方沉默不语,其母亲态度强硬地表示“两人仅领证未办婚礼,也无实际婚姻生活,彩礼应全额返还”;另一方面,女方陈述双方曾有感情基础,因工作原因聚少离多导致感情淡化,而婚礼前夕的家庭冲突加剧了积怨,提出男方缺乏主见、男方母亲过于强势是关系破裂的重要原因。

经调解员核实,双方虽未举办婚礼,但存在共同生活经历,并非男方母亲所述“无实际婚姻”。调解员以感情基础为切入点,引导二人放下成见、回望相处中的美好片段,同时对男方及其母亲进行情理劝导,说服男方母亲不再插手小两口的矛盾,交由二人自主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女方自愿退还10万元现金礼金,男方放弃对3万元黄金饰品的返还主张,随后两人共同向当地民政局提交离婚申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例点评

彩礼作为我国民间婚嫁习俗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对婚姻的美好期许。但随着经济水平提升,彩礼数额逐渐攀升,因彩礼返还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甚至成为破坏婚恋关系、引发家庭矛盾的导火索。

此类调解案件能够带给我们一些启示:其一,彩礼返还并非“全额返还”或“一律不返还”的绝对化结论,法院或调解组织会结合彩礼性质、数额、共同生活时间、感情破裂原因、当地习俗等综合考量,既保护给付方的合法权益,也注重接收方的合理诉求;其二,婚姻的核心是夫妻双方的感情与责任,其他家庭成员应避免过度干预,以免将家庭矛盾升级为婚恋危机;其三,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彩礼返还已不再单纯依赖民间习俗,而是纳入了法治框架进行规范,这既有利于引导公众树立理性婚恋观,避免“天价彩礼”引发种种社会问题,也为化解此类纠纷提供了明确依据,推动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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