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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忠实义务的婚外“馈赠”?法律:不算数!

日期:2026-02-25 12:34 来源:区委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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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周男与李女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家庭和睦。2018年,周男因工作结识胡女,二人逐步发展为情人关系。交往期间,周男以转账、消费等形式赠与胡女数万元的财物。2025年,周男因病去世,李女在整理丈夫遗物时,发现大量大额消费票据、转账凭证及赠与记录,经向周男生前同事及朋友多方打听,确认上述财物均赠与胡女。

李女随即向胡女主张返还,却遭到胡女强硬拒绝,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激烈冲突,追讨事宜被迫搁置。李女既希望追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物,又不愿“家丑外扬”,在朋友的提醒下,李女向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受理李女的调解申请后,立即指派擅长婚姻家事纠纷的调解员介入处理。

考虑到李女谈及此事时情绪激动,调解员首先以情理疏导为切入点,充分表达对李女遭遇的理解与同情,稳定其情绪。同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李女追讨亡夫擅自赠与他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合法;但应保持理性克制,避免因冲动行为激化矛盾、引发新的冲突。在调解员的耐心疏导下,李女逐渐平复情绪,并提供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购物票据等证据,证明周男和胡女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及非法赠与事实。

随后,调解员与胡女进行沟通。胡女提出,李女此前将此事反映至其工作单位,对其个人声誉、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她拒绝协商。针对胡女的抵触情绪,调解员一方面释法明理,明确告知基于婚外关系的赠与,均违反公序良俗,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取得的财产,最终只会被依法追回;另一方面以温和理性的态度进行心理疏导,劝导其正视自身行为,理性面对纠纷,放下过往矛盾,着眼未来生活。

经过调解员多次沟通、耐心劝解,最终,李女与胡女自愿达成一致:胡女将周男赠与的贵重财物全额返还;李女就本次纠纷不再主张其他权利,双方承诺互不纠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案例点评

公序良俗,既是社会最朴素的道德底线,也是每个人都应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婚姻本是相互忠诚、彼此守护的承诺,婚内积攒的每一笔财产,都是夫妻共同打拼、用心维系家庭的心血。任何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更是对公序良俗的公然违背,相关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通过不正当关系获取的财产,理应依法予以返还,这既是对公平正义的坚守,也是对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与公序良俗的维护。

人民调解以柔性方式定分止争、弘扬优良家风,在化解此类纠纷中既能依法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避免矛盾激化、降低对家庭及社会的负面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切实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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