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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大爷骑电动车买菜途中被汽车撞倒,面部磕碰导致多颗牙齿缺损,交警认定汽车车主负全责。王大爷经诊治后构成十级伤残,医疗费、种植牙费、护理费等各项花销共计11万元。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种植牙费用,双方协商无果后,王大爷向某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逐项核验了王大爷的就诊明细、伤残鉴定等,锁定种植牙为修复功能所必需的关键依据后,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
保险公司称他们只能按照安装假牙的费用进行赔偿,种植牙费用过高。于是调解员先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强调机动车全责事实,再结合相关法条层层拆解,指出修复牙齿是恢复王大爷咀嚼功能的合理且必要的治疗,王大爷的病历中也写明了“种植牙是最佳修复方案”,种植牙的费用符合保险伤残赔偿费用中“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法律特征,应当予以赔偿。
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及灵活的沟通技巧,调解员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同意全额赔付,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争议,纠纷一次性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案例提示
牙齿作为人体重要的咀嚼器官,其缺失直接影响基本生理功能与生活质量。本案中王大爷因交通事故导致牙齿脱落和损伤,达到十级伤残。因外力缺损的牙齿已经不可再生,在此情况下,王大爷在医生建议下种植牙齿是为了恢复咀嚼功能,其作用与义肢、轮椅等器具性质相似,符合残疾辅助器具的特征,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本案明确了交通事故中种植牙等辅助器具费的法定赔偿属性,也提示我们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应妥善保管与治疗相关的所有证据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诊断证明、费用发票等,以证明索赔费用的合理性和与事故的关联性。若保险公司拒赔,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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