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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未过户,承诺仍算数 ——信守约定,法护亲情

日期:2026-03-11 12:31 来源:区委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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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自父母离异后,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再婚后,父女联系渐少。2025年底,母亲病故,临终前告知已经成年的张某:母女俩长期居住的房屋虽登记在父亲名下,但当年父母协议离婚时,已明确约定该房屋归张某所有,因彼时张某年幼,过户事宜未能及时办理。

料理完母亲后事,张某准备卖掉这套房子,于是找到父亲协商过户,不料却遭到父亲的拒绝,张某无奈之下,向某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申请后,立即指派擅长家事纠纷的调解员介入。

由于张某对父母离婚及房产约定的细节了解有限,调解员建议其查找母亲遗物中的书面凭证。随后,张某在遗物中找到当年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载明父亲自愿将其名下房产赠与婚生女儿张某。

明确事实依据后,调解员先对情绪低落的张某进行安抚,劝导她与父亲沟通时保持理性,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之后,调解员联系张某父亲,将张某父亲和张某约至调委会进行现场调解。

调解初始,父女二人气氛尴尬、交流生疏。调解员以回忆过往相处点滴为切入点,打破僵局,引导二人重拾旧日亲情。随着话题深入,父女间的疏离感逐渐消散,调解员察觉到双方仍有深厚感情基础。待气氛缓和后,调解员出示离婚调解协议书,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从情理与法理双重角度对张某父亲进行劝导,明确其需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释法与情感疏导,张某父亲最终认识到自身责任,表示将尽快配合张某办理过户手续;张某也表示,今后会增加与父亲的联系,增进父女感情,至此,纠纷圆满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与子女抚养、婚姻解除构成“一揽子协议”,具有人身属性与道德义务性质,非因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不得撤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十条: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案例点评

从亲情与家庭角度看,财产有价,亲情无价,即便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对子女的责任与关爱也不应中断。面对矛盾,双方多一点理解、少一点对立,多一份沟通、少一份固执,才能既守住法律底线,又护好家庭温情。

本案通过人民调解,既解开了财产纠纷的“结”,也解开了父女心间的“锁”,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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